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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夥伴電子報 第166期10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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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搶先看: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群宜聯合會計法律事務所  協理

……..民法在第二章的「各種之債」裡羅列了數種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等等,而債篇一開始的「買賣」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法律關係了,從早上買的早餐、上班疲倦喝的咖啡、使用的文具、3C產品,一直到下班買回家的水果、晚餐等等,「買賣」這個行為,充斥在我們生活中,而各式各樣的買賣絕大部份都不會再另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所以多數也都是利用規定在民法的條文中(現今消費關係已有消費者保護法,惟仍屬民法的補充規定),來界定出賣人與買受人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在民法關於買賣的篇章眾多條文中(345條至第397條,包含通則、效力、買回、特種買賣等項目),談到瑕疵擔保的就有19條之多,佔了近三分之一強,是很大的一個比重,類別上分有「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兩大種類,以下將就兩種瑕疵的概念先做一個總的說明,日後將在此系列,更進一步的討論到在不動產交易上,對物之瑕疵幾個比較大項與常見的項目,如俗稱的海砂屋、兇宅、漏水與輻射等與不動產相關之重大瑕疵。

二、何謂瑕疵

瑕疵,簡單來說乃指效用或價值的減損或滅失而言,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同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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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搶先看:地下室結構行為之概述--連續壁與擋土牆,漏水成因與可能影響

陳光旗結構技師事務所  結構技師

大家都知道建築物之結構體很重要,結構安全是住屋安全最主要的骨幹,自從921地震之後,民眾也終於知道建築結構安全之重要性!

但是甚麼是建築結構體,可能很多民眾還是不知道具體內容,更遑論如何鑑別結構安全與否,在地下室結構行為論述之前,會先行介紹建築結構概要以助於理解建築構造。

一、建築結構:

建築物硬體之構成,簡單而言就是柱、梁、版、牆、基礎等構件組合而成;柱是垂直構件,其斷面一般呈現矩形或圓形,梁是水平構件,其兩端正常情況會承接於柱,版就是地板或天花板,一般四週有梁支承,牆在建築物外圍就是外牆,內部就是隔間牆;平時的重力載重會由地版傳至梁,再由梁傳至柱,最後再由柱傳至地面下之基礎,依此構成建築結構。

二、地下室結構:

地下室結構其實也是建築結構,只是其位置是在地面層以下;地下室比較特別是除了梁柱版以外,還需要有地下室外牆抵擋外圍土壓力,所以地下室外牆也是屬於結構體,只有安全的地下室外牆才有安全的地下室。

三、何謂擋土牆:

擋土牆就是字面上的意思,主要目的就是要擋土;山坡地開發、道路興建碰到高程差就需要用擋土牆抵擋坡地上方的土壓;地下室外牆因為需要抵擋外側土壓力,所以也是擋土牆的一種;建築物在興建過程,如果有地下室就需要先進行地下室之土方開挖,開挖過程為了讓開挖範圍外之土層穩定不致崩落,就需要用擋土牆抵擋,因為這種擋土牆屬於臨時作用,當建築物外牆施築完成其土壓力就可以由地下室外牆承載,所以這些開擋土牆就稱為臨時擋土措施;由這裡的說明各位就可以知道,臨時擋土措施與地下室結構外牆是不一樣的兩種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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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漏水樣貌

     
     
     
 

>>法令動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104.1.1生效)

       近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項目態樣繁多,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之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為處理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停車空間之登記面積及公共設施比例持分事宜,並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之資訊,及配合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用語一致化。爰將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增列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三點,並修正第四點、第七點專有部分相關文字,以為因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計算方式。

二、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三、專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含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之面積及價款。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