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夥伴電子報 第163期 (10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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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夥伴電子報 第163期10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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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專欄 :雨水回收簡介                                  

課長 劉嘉松

   台灣降雨量高於世界平均值的兩倍以上,但是因地形緣由,真正可利用的水資源卻相對貧乏。所以雨水回收及再利用正是解決的好方法。近十年的建築物,雨水回收也變成了很普遍的工法。 

首先來看最簡單的雨水回收,這是斜屋頂雨水回收,供應荷花池使用的最基本案例。

這是大樓中庭的採光罩加裝雨水回收。

雨水回收供澆灌之用。

       以上的方式為最簡易的方式,不過可別忘了雨水回收要靠天吃飯,也就是說如果需要澆灌的範圍較大,又剛好遇到沒下雨的時候,該如何處理呢? 當然要靠雨水回收系統與自來水補充系統共存才能處理。下列就是示意圖,雨水太多時,就自動控制電動筏將雨水排出。相反的,萬一雨水不夠,就靠自來水補充囉。

雨水回收系統示意圖

   

 

>>機電專欄 :大樓自動化監控系統的應用

                                                                               新竹工務主任 王品麒

      一座現代化智慧型大樓,應採用何種自動化控制系統是非常重要的。系統既要先進、實用、可靠,又要做到投資合理、最佳效益皆為最高目的。 監控系統對於現場所監控的設備及整合的子系統,例如門禁管制系統、燈光照明控制系統、環境監控系統(包含空調控制系統、電力監測系統、消防監測系統)、電梯管制系統、影像監視系統、遠端監控系統等專業要求,確保系統進行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使這些設備安全、可靠、高效率營運,滿足所有人對現代化大樓管理的需求,創造安全、健康、舒適宜人和能提升工作效率的優良環境,可節約能源亦能減少維護人員。

蓄水池設置水位監控可防止異常進水時(進水浮球凡爾故障無法止水)於水池溢流造成水損前提前警報告知人員可盡速處理  
 

 

燈光照明控制可經由電腦主機設定定時開/關時間以達有效節約能源之功效

設備狀態監控能有效提高設備正常運作之功效

                            

                                           

     
     
     
 

 >>法令動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正

   
     

                                                             營建署公寓大廈諮詢種子教師 徐源德

   
     

內政部已經於103.4.30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自103.7.1生效

   
     

 

簡單為各位夥伴整理一個規約懶人包

1.規約絕大多數並不具備強制力。
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0條: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2.有強制力的規定:
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3.規約修正的歷程如下:
內政部85.5.27台內營字第8572700號函訂定
內政部92.11.11台內營字第0920090015號函修正第二條條文
內政部94.2.23台內營字第0940081581號令修正
內政部95.3.21台內營字第0950800996號令修正第五條、第七條規定
內政部100.7.22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
內政部100.11.23台內營字第100080923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
內政部103.4.30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自103.7.1生效

4.本次修正第二條,主要是為了外牆維護管理的問題新增的,因為日前接連發生大樓外牆材料剝落致人死傷的意外。

5.請看下列第二條全文,紅色字部分就是這次修正的。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2.詳如附件一標的物件之圖說。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2.除下列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1)位於 之 (如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 (門牌編號)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2)位於 之 (如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 (門牌編號)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3)位於 之 (如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 (門牌編號)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4)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約定專用人負擔。
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之權利(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可複選,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2.無分管契約書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其契約格式如附件二。
□3.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
□4.停車空間之其他權利形式: 。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2.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3.停車空間之其他使用管理方式: 。
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筆者註:內政部103.4.30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自103.7.1生效)

□2.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六、新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2.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須符合下列規定後,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墬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公寓大廈設置防墬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如下:
□1.除了符合上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無其他限制規定。
□2.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