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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夥伴電子報 第141期102.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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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問題精選: | ||||||||||||
新北市工務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演講紀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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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源德 10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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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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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樓總幹事提問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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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主委請他太太當主席主持會議,當場有區分所有權人表示疑義,但是主委堅持請他太太當主席。請問合法嗎? 還有,總幹事的會議紀錄要如何記載誰是主席呢? | ||||||||||||
※我的看法有兩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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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總幹事作會議記錄,類似書記的角色,應忠實記載會議人事時地物,至於主席是否適格問題,應不屬於總幹事來評論較為妥適。 | |||||||||||
二、 |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應由誰來擔任以及主席相關的議題, 整理了主管機關的解釋函令,請參酌如下: | |||||||||||
1. | (內政部91.4.15台內營字第0910082818號函)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揆諸該條係為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作成方式及送達公告,以為權益依憑,現有關大廈增修規約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經主席簽名,對其增修規約是否有效乙節,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件、表決權之行使和限制及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並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如當時主席未簽名則可請求補正,應不影響決議之效力。 | |||||||||||
2. | 有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否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管理顧問公司人員)擔任主席乙職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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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6.1.30台(86)內營字第8672164號:本案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參照會議規範第十五條之規定,應由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
3. |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資格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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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9.6.3台(89)內營字第8983615號 : | ||||||||||||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以主席稱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註: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參照),該主席之資格本條例並無規定,但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是有關主持人之產生,應參考會議規範第十五條有關主席之產生規定推選。 | ||||||||||||
二、 另「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註: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業有明定,所稱「他人」並未限制其應否為區分所有權人,是受託代理出席者之選定應由當事人依民法合意為之即可。 | ||||||||||||
三、抄錄會議規範第十五條條文:「主席之產生。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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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動態: | ||||||||||||
102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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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奉核發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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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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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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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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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 |||||||||||
1. | 環境清潔(消毒)、抽水肥【請檢附第10頁之清除紀錄表】作業等。 | |||||||||||
2. | 共用排水溝疏通等。 | |||||||||||
3. | 清洗外牆、水塔、蓄水池等。 | |||||||||||
二、 | 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 |||||||||||
1. | 滅火器之維護。 | |||||||||||
2. | 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 |||||||||||
三、 | 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非新建工程)。 | |||||||||||
1. | 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 |||||||||||
2. | 共用樓梯修繕。 | |||||||||||
3. | 共用排水溝修繕。 | |||||||||||
4. | 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 |||||||||||
5. | 共用地下室修繕。 | |||||||||||
6. | 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屋頂平台、外牆面、防水閘門等非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或新設防水閘門。 | |||||||||||
7. | 駁崁損壞修復。 | |||||||||||
8. | 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 |||||||||||
9. | 無障礙設施改善修繕。 | |||||||||||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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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管理組織總戶數訂定,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實施;並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補助對象。 | |||||||||||
二、 | 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格式如附件一) | |||||||||||
1. | 補助申請表。 | |||||||||||
2. | 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 |||||||||||
3. | 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應黏貼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工資不得列入補助項目。 | |||||||||||
4. | 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 |||||||||||
5. | 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 |||||||||||
6. | 申請抽水肥項目者,請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如第10頁) | |||||||||||
三、 | 管委會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三年以上者,以執行本年度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之補助,每一管委會每2年度申請補助1次為限【凡前1年已取得本補助款之管委會-如附件二,今年度暫停申請補助1次】,補助金額如下: | |||||||||||
1. | 小型公寓大廈(1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萬。 | |||||||||||
2. | 中型公寓大廈(101戶至2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萬元。 | |||||||||||
3. | 大型公寓大廈(超過200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6萬元。 | |||||||||||
4. | 政府興建之大型國宅社區得依原興建計畫核准之各分區,依前揭補助標準分別補助。 | |||||||||||
四、 | 另管委會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10年以上,本年度屋頂平台、外牆面(非專有或約定專用部分)修繕者,得併同前項補助款申請專案補助;本項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實際修繕支出金額之1/2,其補助金額上限如下:(凡取得本項補助者,每一管委會以每五年補助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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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型公寓大廈(1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萬。 | |||||||||||
2. | 中型公寓大廈(101戶至200戶以下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5萬元。 | |||||||||||
3. | 大型公寓大廈(超過200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 | |||||||||||
五、 | 本修繕補助經費如上級政府另定有補助規定,或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 |||||||||||
六、 | 各鄉鎮市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付。 | |||||||||||
肆、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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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各項文件一式二份報本府審核後撥補助款予管委會。(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 ||||||||||||
伍、執行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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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102年7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 ||||||||||||
陸、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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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本計畫規定同意發給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涉及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時,應由申請人繳回本府撥付之補助款項並依法負其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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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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