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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期】緩降機為何多戶共用一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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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許多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來電問到這個問題,為什麼一個樓層只有一台 | ||||||
緩降機,並且在某戶專有部份內的陽台? 又該戶門口有避難器具指示燈, | ||||||
可以自行拆除嗎? | ||||||
解析: | ||||||
一、 | 緩降機的設置依據: | |||||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7條」規定,集合住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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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十樓(十一樓以上不得設置),收容人員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 | ||||||
下應設置一具,超過一百人(包括未滿)應增設一具。所謂收容人 | ||||||
數的計算是第160條:「集合住宅收容人數每戶計算為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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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考慮相關法令有多次修正,所以應該先審閱社區消防竣工圖說 | ||||||
,看當時審堪作業後消防竣工中有關避難器具的設置狀態。有可能 | ||||||
全部免設置、部份設置或者每戶設置。 | ||||||
二、 | 因為上述法令的規範,有可能多戶共用一具緩降機,該戶門口並有 | |||||
「避難器具指示燈」,不得拆除或者遮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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